问:据了解,今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在渭南召开,我们渭南法院在这方面一定做了很多工作。请介绍一下渭南法院近年来在黄河保护方面都有哪些举措?
答: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近年来,渭南法院在市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主要做了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扛牢保护黄河的政治责任。全市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习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的系列讲话精神,把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把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贯穿到环境司法的全过程、各方面。市中院及时出台《关于为建成黄河中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核心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支持文旅融合发展,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文旅产业、营商环境一体改善,全力护航核心示范区建设。
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维护黄河生态安全。一方面发挥审判职能,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黄河“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守护黄河安澜。三年来,审理涉黄河刑事案件6件,行政案件 2件,判处罪犯8人,判处罚金44.1万元,有力维护了河道管理秩序,确保黄河河道、堤岸安全。另一方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坚持做好生态修复。被告人骞某某等4名罪犯在黄河河滩地采挖河沙销售获利,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开元体育网页,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恢复。全市法院还设立了20个各具特色的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实现生态环境异地修复,维护生态环境的总体平衡。
三是坚持协作共治,凝聚保护黄河合力。联合延安、榆林中院建立黄河中游西岸司法协作机制,会同山西运城、河南三门峡等兄弟法院签署黄河金三角协作框架协议,奏响黄河保护“大合唱”。加强部门协作,与市检察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协作,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机制,合力筑牢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防线。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推动形成“司法资源共享、工作举措共商”保护机制。
四是开展法治宣传,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两级法院运用典型案例、巡回审判,以案说法,教育一片。与团市委协作,组织学生夏令营,运用生态修复基地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在生态环境日、世界水日等特殊节日,联合行政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潼关法院聚力打造黄河老腔《人民法院为人民》,巡回演出受到好评。潼关法院审理的“土法炼金”案在中央电视台深度报道,收到很好社会效果。
问:渭南南有秦岭,北有北部山区,是渭南重要的生态屏障,有着巨大的生态价值。我们渭南人大常委会在去年12月还发布了《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请问渭南法院在秦岭保护以及北部山区保护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涉秦岭、北部山区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三年来审结涉秦岭刑事案件8件,判处罪犯16人,判处罚金11.5万元。本次发布的蒲城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雷某等人在蒲城县桥陵镇山上非法采挖石灰石一案后,为加强对桥山(蒲城段)的保护,蒲城县人民法院与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蒲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设立了蒲城县西坡片区矿山生态修复司法保护联络点,即桥山南麓蒲城段矿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络点,制定了《关于建立桥山(蒲城段)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做实了环境修复的“后半篇”文章,使司法审判转化为护航秦岭的“再生动力”。
(二)府院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守好秦岭生态屏障。渭南法院积极与地方环保部门、公安、检察机关等建立起了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等联动的机制和措施,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实现了有效衔接。渭南中院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的19项措施,建立起“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的环资保护合作机制,确保生态修复取得实效;与市林业局、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助推林长制落地落实。《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布后,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渭南市临渭区林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共建秦岭花园国有林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的实施办法(试行)》,以做细做实各项要求。
(三)争当秦岭卫士,做好秦岭宣传活动。我院积极参与省高院“秦岭生态司法卫士·在行动”主题宣传活动,其中临渭法院的“水坑变良田”案件被省高院作为正向典范进行了报道,华州法院党娟莉及潼关法院牛强获全省法院“秦岭生态司法卫士”的称号,同时华州法院的党娟莉同志还因环境资源审判成绩突出被最高法院通报表彰。
另外,在潼关法院成立的秦岭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专班,对所包联的马峰峪、党家峪,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整治、宣传教育、日常巡查等工作,主要以秦岭区域的“五乱”问题、群众信访举报问题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和定期巡查。
问:我们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些小的案例,例如抓了几只蒙古兔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这个在渭北平原狗撵兔是传统的民俗活动,为什么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的蒙古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系“三有动物”。被告人赵某在陕西省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大荔段,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使用电瓶、电击线等工具架设“电猫”,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并宰杀食用新闻中心。经审理认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狗撵兔是传统民俗活动,最初可能因当时的社会生产等需要而存在,但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文化的传承更应当采取文明的方式。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与根本,保护野生动物是其中的必要一环。我们本次发布会选取的部分案例,虽然案情简单,标的不大,但却与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息息相关,与群众的生活紧密相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通常会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并通过“法院+检察+行政”的合力宣传,使参加庭审的村组群众代表对法律规定有一个更加直观和深刻的认识,让群众明白随意猎捕野生动物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将环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共同来撑起生态保护的法治之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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